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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原告
廖榮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每月薪資金額,並提出證據證明。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48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0歲止,尚有12年,故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月薪×12月×10年),並就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為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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