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傅曉瑄
- 當事人永景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永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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