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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傅曉瑄

  • 當事人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原   告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耶博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保密協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3日起不存在;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佐以原告起訴狀內容,可知上開主張之數項標的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之上開說明,應各別徵收裁判費。又上開2 項均屬財產權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 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215 萬元(計算式:165 萬+50 萬=21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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