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原 告 吳菱翎 被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