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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古超文
訴訟代理人
錢儀婷律師
相對人
京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 號案件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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