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邱順芳
- 代理人
- 許淑惠律師
- 相對人
- 悅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湘
- 相對人
- 成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旭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訴訟在案(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茲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且本案訴訟聲請人實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審查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