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0號
- 原告
- 宇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董文貴
- 被告
- 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299 號2F、3F房屋之水電修繕工程,並由被告提供配電盤圖,以利原告施作附表項次1 套房開關箱;被告並委託原告就之前水電廠商施作未完及其他依指示需要進行收尾工程,被告交付原告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附表所示,總計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50,490 元(不含5%營業稅),惟被告僅於104 年10月15日給付35,000元工程款後即未再給付其餘款項,迄今尚欠工程尾款115,490 元,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委託原告處理套房修繕,施作套房開關箱,雙方口頭約定1 戶報價4,500 元,共15戶,總價為67,500元,若有增加費用,需雙方同意始得追加。然工程進行中,原告不斷延宕,直至104 年10月11日左右才稍有進度,原告便提出僅有附表項次1 工項總金額為67,500元之報價單向被告請款,而被告亦於104 年10月15日匯款35,000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嗣被告要求原告盡快完工,原告直至104 年11月10日始完成工程進度80% ,並送來請款單要求請款15萬餘元,惟被告僅追加附表項次11、12、15等工項,且線材與燈具為被告原先即有,因此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67,500元金額內,故本件工程款應僅為75,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35,000元,被告僅願給付原告餘款40,000元,爰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將新竹縣○○市○○○路000 號1-3 樓之水電修繕工程發包予原告公司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本院卷第8 頁之報價單(即附表)所示。
(二)被告已給付原告35,000元之工程款。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299 號2F、3F房屋之套房開關箱及水電修繕收尾工程,原告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附表所示,總計工程款為150,490 元,惟被告僅於104 年10月15日給付35,000元工程款,迄今尚欠工程尾款115,490 元,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則以:被告委託原告施作套房開關箱,雙方口頭約定1 戶報價4,500 元,共15戶,總價為67,500元,原告前提出僅有附表項次1 金額為67,500元之報價單向被告請款,而被告亦於104年10月15日匯款35,000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原告嗣後再提出金額150,490 元之報價單向被告請款,惟被告僅追加附表項次11、12、15等工項,且線材與燈具為被告原先即有,因此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67,500元金額內,故本件工程款應僅為75,000元(67,500+1,500 +4,000 +2,000 ),扣除被告已給付之35,000元,被告僅願給付原告餘款4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故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付工程款115,490 元,有無理由?被告抗辯本件工程款總計75,000元,扣除已給付35,000元,原告不得請求超過40,000元的金額,是否可採?茲說明如下。
(二)查證人黃紹軒到院結證:我有到竹北市○○○路000 ○000號從事水電工程,我是原告公司的員工,代表原告接系爭工程,本件工程是由我負責,一開始是向原告報價開關箱,報一個4,500 元共15個,金額67,500元,被告一開始只要做15個開關箱,實際施作工程如卷宗第8 頁報價單(按即附表)所示,本件工程有追加,追加也是被告法定代理人謝先生跟我談的,我有告知會有追加工程款,但沒有說追加多少錢,我跟他說後面追加的要算點工點料,點工就是我們來幾個工人就要算工錢,料就是拿多少料也要算錢,被告法定代理人說好,後來我做好將報價單送到施工現場給任雅蕾(按係被告公司人員),她沒有付錢…,一開始1 樓沒有電、沒有電燈,樓上要申請電錶無法申請,被告才叫我上去做2 、3 樓的開關箱,一開始施作一樓的這些工項,不知道怎麼報價,因為一樓的工程是別人沒有做完,我收尾,除了套房開關箱外,其他都是收尾工程,這些收尾工程,被告一開始就有請我收尾,這些收尾工程,就是150,490 元報價單編號2-15的工項,我有跟被告說收尾工程也要收費,一開始就有說點工點料,因為無法報價,104 年10月11日請款67,500元時,因為收尾工程還沒有做完,所以沒有一起請款,收尾工程是一開始就有講,但過程中也有追加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52-56 頁),被告法定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對證人黃紹軒所述沒有意見,陳報狀的這些工項(參見附表)確實有施作,也是我叫證人施作的,但是編號1 套房開關箱會跳電」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準此可知,證人黃紹軒承攬系爭開關箱及水電修繕收尾工程時,除向被告報價開關箱之工程款為67,500元外,亦向被告表明其他水電修繕收尾工程無法報價,須依實際施作之點工點料計價屬實,被告抗辯其僅追加附表項次11、12、15等工項,因此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67,500元金額內云云,難為可採。
(三)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之報價過高,經兩造合意後送請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附表項次2-15收尾工程之合理工程款應為若干?經該公會鑑定各工項之合理價格如附表「鑑定後總價」欄所示,加計兩造不爭執之附表項次1 開關箱之工程款67,500元後,總計應為102,150 元,此有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84 頁),扣除被告已給付之35,000元工程款(參不爭執事項第㈡點),被告尚應給付原告67,150元。又被告原抗辯原告施作之開關箱跳電之瑕疵,經鑑定結果為:原告依據被告提供之配電盤圖施工完成,該設計圖面符合相關規範,然被告提供之「家用即熱式電水器為45安培」,與設計圖面電熱水器4KW (18.2安培)不符,超過開關箱設計之承載量30安培,故容易產生跳電情形(見本院卷第81頁),準此可知,原告依被告提供之配電盤圖施作套房開關箱難認有何瑕疵,被告於本案審結前亦不再抗辯瑕疵扣款(見本院卷第95頁),應併此說明。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酬。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7,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品名及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總價 │鑑定後總價│備註及說明 │ ├──┼─────────┼──┼──┼──┼───┼─────┼───────┤ │ 01 │套房開關箱 │ 15 │ 組 │4500│ 67500│ 67500│ │ ├──┼─────────┼──┼──┼──┼───┼─────┼───────┤ │ 02 │LED 桶燈.15cm │ 12 │ 只 │ 310│ 3720│ 3100│實際數量計10盞│ │ │ │ │ │ │ │ │ │ ├──┼─────────┼──┼──┼──┼───┼─────┼───────┤ │ 03 │T5層板燈.4呎 │ 5 │ 組 │ 210│ 1050│ 1050│ │ ├──┼─────────┼──┼──┼──┼───┼─────┼───────┤ │ 04 │2.0 白扁線 │ 1 │ 捲 │1600│ 1600│ 0│為追加工項材料│ ├──┼─────────┼──┼──┼──┼───┼─────┤,依照工程慣例│ │ 05 │1.6 白扁線 │ 1 │ 捲 │1120│ 1120│ 0│,不予計費。 │ ├──┼─────────┼──┼──┼──┼───┼─────┤ │ │ 06 │改修工資 │ 12 │ 工 │2500│ 30000│ 0│ │ ├──┼─────────┼──┼──┼──┼───┼─────┼───────┤ │ 07 │套房. 廚房按面增設│ 15 │ 只 │1000│ 15000│ 0│非追加工項,僅│ │ │插座 │ │ │ │ │ │就既有插座,變│ │ │ │ │ │ │ │ │更位置,不予計│ │ │ │ │ │ │ │ │費。 │ ├──┼─────────┼──┼──┼──┼───┼─────┼───────┤ │ 08 │套房廁所. 增設插座│ 6 │ 只 │1000│ 6000│ 6000│確有追加、價格│ ├──┼─────────┼──┼──┼──┼───┼─────┤合理 │ │ 09 │1F增設冷氣電源 │ 1 │ 式 │3000│ 3000│ 3000│ │ ├──┼─────────┼──┼──┼──┼───┼─────┤ │ │ 10 │2F增設冷氣電源 │ 4 │ 間 │2000│ 8000│ 8000│ │ ├──┼─────────┼──┼──┼──┼───┼─────┤ │ │ 11 │1F增設網路電話線 │ 1 │ 式 │1500│ 1500│ 1500│ │ ├──┼─────────┼──┼──┼──┼───┼─────┤ │ │ 12 │2F、3F增設網路及電│ 1 │ 式 │4000│ 4000│ 4000│ │ │ │源及固定 │ │ │ │ │ │ │ ├──┼─────────┼──┼──┼──┼───┼─────┤ │ │ 13 │2F、3F增設樓梯電燈│ 2 │ 組 │2000│ 4000│ 4000│ │ ├──┼─────────┼──┼──┼──┼───┼─────┤ │ │ 14 │2F套房. 排水配置1F│ 1 │ 式 │2000│ 2000│ 2000│ │ ├──┼─────────┼──┼──┼──┼───┼─────┤ │ │ 15 │拆冷氣 │ 1 │ 式 │2000│ 2000│ 2000│ │ ├──┼─────────┼──┼──┼──┼───┼─────┼───────┤ │ │ 合計 │ │ │ │150490│ 1021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