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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原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雯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原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蘇雯英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號(併一○四年度他字第三三六七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二號)案件之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有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嫌疑,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9003 號(併104 年度他字第3367號、105 年度偵字第2602號)偵查中,有被告陳報之書狀及刑事傳票可參,而上開偵查案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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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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