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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原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告
蘇雯英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號(併一○四年度他字第三三六七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二號)案件之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有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嫌疑,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9003 號(併104 年度他字第3367號、105 年度偵字第2602號)偵查中,有被告陳報之書狀及刑事傳票可參,而上開偵查案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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