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 被告
- 蘇雯英
- 訴訟代理人
-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又原告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