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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原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雯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原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蘇雯英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 高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又原告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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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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