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訴訟代理人
謝維宗
相對人
即被告
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讚祥
相對人
即被告
肇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損害賠償事件,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肇事逃逸之被告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