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雲
- 訴訟代理人
- 楊豐隆
- 訴訟代理人
- 謝維宗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讚祥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肇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損害賠償事件,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肇事逃逸之被告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