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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小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傅曉瑄
  • 法定代理人
    夏曉青

  • 原告
    薛勝紘
  • 被告
    陳方銓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74號原   告 薛勝紘 被   告 陳方銓 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曉青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被告陳方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5 年7 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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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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