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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聲請人
新巧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慶炎
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阿松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通行坐落新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實際

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定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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