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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9號

原告
章洪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布魯克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布魯克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062 元,及自民國106 年5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25日給付161,062 元,另於每年6 月、12月再增加給付161,062 元,及均各自每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給付106 年4 月暨自106 年5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其訴訟目的一致,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薪資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兩造間僱傭契約未定有期限,而原告為43年10月20日出生,自106 年4 月1 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2 年6 月19日,以2 年又6 月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37,180 元(計算式:原告平均月薪187,906 元〈161,062*14/12=187, 905.6〉×〈12月×2 年+6月〉=5,637,180 ,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418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5,4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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