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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達設計即官蜀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本院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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