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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原告
柏達設計即官蜀廷
被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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