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 原告
- 柏達設計即官蜀廷
- 被告
-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