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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8號

聲請人
辰冠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簡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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