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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聲請人
保俐望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君峙
相對人
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79 元,應繳調解費1,000 元。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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