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 原告
- 趙福龍
- 被告
- 歐東銘
- 被告
- 陽晟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吉祥
- 訴訟代理人
- 毛靚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理由欄第四至第六行關於「原告以歐東銘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庭表示因未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原告以歐東銘為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庭表示因為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