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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0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06號

原告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俊偉
被告
吳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5 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囑託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設計是否完足?是否得於現場施工?施工有無缺漏、錯誤、瑕疵?設計費用多寡?」等事項,經該會於106 年10月31日通知原告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28,000元。經向該會查詢,原告迄今並未繳納鑑定費,請原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上開新竹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繳納鑑定費28,000元,如逾4 個月兩造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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