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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衛碧華
即反訴原告
黃發源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反訴,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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