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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0號

原告
九驛魔法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訴訟代理人
呂培維
被告
李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一所列之物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列李俊寬、蕭渝蓁為被告。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以言詞撤回對被告蕭渝蓁之訴訟(本院卷第27頁背面),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碼門3D創意工作室」之名義向原告承辦「竹東動漫園區COSPLAY 比賽」,雙方簽立委任書(下稱系爭委任書),並據此簽訂竹東動漫園區COSPLAY 比賽合作備忘錄(下稱系爭備忘錄),被告委由其母親鄭淯心及友人蕭渝蓁到場簽訂。被告受原告委任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之「竹東動漫園區第一屆COSPLAY 比賽」對外招募廠商,並約定被告至少應招募攤位40攤。另依系爭備忘錄約定,被告應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造型武器兩把及日本秋葉原來回機票兩張。詎比賽結束迄今已逾半年,被告仍未依約給付上開物品。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委任書、竹東動漫園區COSPLAY 比賽合作備忘錄、收據及對話紀錄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委任書及系爭備忘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項      目            │數量  │備註  │
├──┼────────────────┼───┼───┤
│ 1  │造型武器                        │2把   │      │
├──┼────────────────┼───┼───┤
│ 2  │臺灣至日本秋葉原來回機票        │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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