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75號
- 原告
- 揚立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耀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