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達設計即官蜀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本院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