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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傅曉瑄
  •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 當事人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達設計即官蜀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本院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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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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