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傅曉瑄
- 法定代理人方逸誠
- 當事人柏達設計即官蜀廷、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原 告 柏達設計即官蜀廷 被 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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