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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傅曉瑄
  •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 當事人
    柏達設計即官蜀廷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原   告 柏達設計即官蜀廷 被   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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