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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原告
豐園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文
被告
鮮饗大酒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106 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 日送達,又於同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亦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在卷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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