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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原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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