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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原告
趙福龍
被告
歐東銘
被告
陽晟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吉祥
訴訟代理人
毛靚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理由欄第四至第六行關於「原告以歐東銘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庭表示因未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原告以歐東銘為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庭表示因為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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