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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7號

原告
劉秀娥
原告
大千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賢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川溪 住同上
被告
廣逸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國鎮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號
設新竹縣○○鄉○○村○○路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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