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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傅曉瑄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美、胡進河、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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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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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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