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美、胡進河、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