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 聲請人
- 保俐望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君峙
- 相對人
- 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79 元,應繳調解費1,000 元。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