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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原告
偉勝汽車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智偉
被告
林清淡即宏昱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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