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衛碧華
- 即反訴原告
- 黃發源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反訴,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