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3號
- 原告
- 彭進田
- 原告
- 彭進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瑞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