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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欣峰科研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清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義壎間因本院107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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