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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利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原
相對人
友人汽車修理廠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友人汽車修理廠之營業所,係設在苗栗縣○○鎮○○路○段○○○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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