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原告
戴雯堯
被告
知味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合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係被告公司與原告間蔬菜批發生意往來而交付。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本院卷第4-5 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票款新臺幣(下同)410 萬元,及自提示日即民國107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5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號│(新臺幣)  │              │算日          │            │          │
├─┼──────┼───────┼───────┼──────┼─────┤
│1 │1,600,000 元│107 年8 月6日 │107 年10月23日│合作金庫商業│IA0000000 │
│  │            │              │              │銀行新竹科學│          │
│  │            │              │              │園區分行    │          │
├─┼──────┼───────┼───────┼──────┼─────┤
│2 │2,500,000元 │107 年10月22日│107 年10月23日│合作金庫商業│IA0000000 │
│  │            │              │              │銀行新竹科學│          │
│  │            │              │              │園區分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