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 原告
- 菓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旗艦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書狀未列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補正公司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如公司已解散,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應查明原告係以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旗艦店為被告,或以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如以前者為被告,應說明何以其有當事人能力。
三、應具體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