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欣峰科研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葉清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義壎間因本院107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