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

原告
吳正中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告
愛綠顯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