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 聲請人
- 詹德威
- 聲請人
- 羅秋森
- 相對人
-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僱傭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市,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