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游東閔
- 原告詹德威
- 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詹德威 羅秋森 相 對 人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僱傭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市,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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