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聲 請 人
北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娜
相 對 人
莊喻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2號判決確定,經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而訴訟費用經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四。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59元(計算式:5,0700.84=4,259,不足一元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