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衛玟婷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椰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遠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