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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9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

上訴人
衛玟婷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椰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遠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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