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6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許耀中 王柏茹 被 告 聚寶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對訴外人古若喬(原名古淑芬)已取得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有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162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在卷可參,原告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古若喬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37133 號核發移轉薪資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命被告於新臺幣(下同)219,151 元,及其中76,443元自102 年2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0.29%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暨執行費用1,853 元之範圍內,自106 年12月起,就古若喬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1/3 依原告與其他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原告之債權比例為47.4% )按月給付原告。詎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既未聲明異議,亦迄未給付古若喬於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7 月間得領取之薪資債權,經原告催促履行,仍置之不理。 ㈡依古若喬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其薪資所得為288,000 元,換算每月薪資為24,000元,再按每月給付1/3 扣押款,可得出被告106 年每月應扣押之金額為8,000 元;又原告無法得悉古若喬107 年間自被告處每月實際薪資債權,僅能依行政院公告實施之歷年最低基本工資22,000元核算其1/3 ,即被告107 年每月應扣押之金額為7333.33 元(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則原告主張古若喬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自106 年12月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共計28,124元【計算式:(24,000元/ 月×1/3 ×債權比例47 .4% )+(22,000元/ 月×1/3 ×債權比例47.4% ×7 個月 )=28,1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此,爰依系爭移轉命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執行名義、系爭移轉命令、古若喬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債權計算表、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14、20-22 頁),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執字第37133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