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
- 原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蓮州
- 被 告
- 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係原告之用電戶(電號:00-00-0000-000,用電地址:新竹縣○○市○○○路0000號1樓),積欠原告民國(下同)106年10月份、11月份及終止契約結算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3,125元,經原告迭次催收未果,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積欠原告之電費。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125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費繳費憑證影本3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無庸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