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沈玉惠即舊愛小吃店(原名:新歡小吃店) 相 對 人 許峻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提出相對人之地址或身分證字號以確認其人及送達處所,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以竹北平民廉107 竹北小調1057字第488 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居住所地址,上函業於108 年1 月10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依當事人之狀況,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