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利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原
- 相對人
- 友人汽車修理廠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友人汽車修理廠之營業所,係設在苗栗縣○○鎮○○路○段○○○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