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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

聲請人
芮蒙DIWATA RAYMOND CLARINA
查施SABELA CHARLES MODESTO
相 對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竹北簡易庭107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9號)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詢問表、專用委任狀(申請編號0000000-G-004 、0000000-G-005 )等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上開案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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