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 原告
- 菓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士杰
- 被告
-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翠蘭
- 訴訟代理人
- 鄭承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