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 原告
- 好好租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筱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