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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瑞鐙複合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明
相對人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艷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及相對人石艷莉之住所地均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聲請人起訴狀記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石艷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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